******改革局确认的用地红线图,现需对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、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补偿。根******人民************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》(中府〔2019〕107号,以下简称“107号文”)中有关补偿标准的内容及《关于<中山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>补偿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》(中山自然资征管〔2022〕431号)等文件规定,结合我镇实际情况,制定本补偿实施方案。
一、补偿范围
******改革局确定的用地红线为准,见附件)
二、补偿对象及方式
(一)凡被纳入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、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实际所有人为补偿对象。
(二)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合法持有的《集体土地所有证》、《不动产权证书》或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出具的权属证明材料为补偿对象的认定依据。
(三)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实际所有人,应提供承包合同、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,结合项目入户摸底调查结果,经核实确定补偿对象,在补偿范围公示无异议后根据本方案协商补偿。
(四)本项目采取货币方式协商补偿。
(五)经核定属不合理种植(养殖)、抢种、抢建情形的,不予补偿。
三、补偿标准
(一)集体土地所有权
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补偿的综合单价为23.85万元/亩,包含以下两点。
1.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
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区片综合地价10.85万元/亩进行补偿,区片综合地价按照《中山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》确定。
2.留用地补偿
本项目农村集体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方式予以补偿,征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13万元/亩(按征收土地面积15%计提,按工业用途留用地实施货币补偿,标准为86.6666万元/亩)。
(二)集体土地上的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
1.集体土地上的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107号文有关补偿标准实施补偿。
2.因征收需整治整合水产养殖水面和修复塘埂的,经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,由我镇组织项目建设单位落实整治整合和修复工作。整治整合、修复等产生的相关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,我镇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的协调、解释工作。
3.水产养殖场和花木、苗圃场因征收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,由租赁合同双方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执行。因征收对出租方造成租金损失的,对征收红线内的面积,在出租方实际少收取的租金范围内进行补偿,预期租金损失不纳入补偿范围。对征收红线范围外且确实对种植(养殖)产生影响的面积,应按租赁合同的租金标准补偿实际租金损失,补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。
四、激励机制
征收集体农用地的,被征收村集体在征拆任务的时间节点2024年11月30日前完成签约并交付被征收土地的,对被征收村集体按照1万元/亩进行奖励。
五、其他事项
(一)本方案中如遇特殊情况或107号文有关补偿标准未提及的补偿项目,可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。
******集团广东省天然气管网珠中江干线项目(中山段)三角镇集体土地所有权、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。
******人民政府组织实施。
附件:项目用地红线与拟征收地块叠加示意图
******人民政府
2024年11月29日
附件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