******医院银医信息化项目澄清公告
项目名称:******医院银医信息化项目
项目编号:05-07-04A-2024-D-E23507
******医院银医信息化项目招标文件中相关澄清内容如下:
1、招标文件第四章******医院银医信息化项目采购合同******医院信******医院信息化建设项目 软硬件产品,并进行相应的 客户化开发、测试、安装、运行(含试运行)、推广、维护、修改、提供质量保证、培训等以及本合同规定******医院信息化建设项目 软硬件产品以及相应的服务(含与系统对接的相关接口);乙方同意根据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向甲方提供 ******医院信息化建设项目 软硬件产品(含与系统对接的相关接口),并进行相应的 客户化开发、测试、安装、运行(含试运行)、推广、维护、修改、提供质量保证、培训等以及本合同规定的任何其他服务。”。
******医院银医信息化项目采购合同-【第五条】保修期、培训、售后服务及技术支持中:
“2.售后服务及技术支持:
1)乙方在本项目建成后前6个月,建设方需派2名技术人员到甲方指定驻点提供服务,在免费维保期内需派2名运维人员到甲方指定驻点服务。对采购人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一般性问题,提供7*24小时电话、网络等远程支持服务和咨询解答服务。
2)对于轻微级别故障,必须在2 小时内响应,若如电话及远程无法解决需上门服务,在4小时内到现场处理,在48小时内恢复产品正常运行。对于一般级别故障,在2小时内响应,若如电话及远程无法解决需上门服务,在4 小时内到现场处理,在48小时内恢复产品正常运行。对于严重级别故障,在2小时内响应,若如电话及远程无法解决需上门服务,在4小时内到现场处理,在48小时内恢复产品正常运行。”修改为:
“2.售后服务及技术支持:
1)乙方在本项目建成后前6个月需派2名技术人员到甲方指定地点进行驻点服务,在免费维保期内需派2名运维人员到甲方指定地点进行驻点服务,并负责日常耗材更换,自助设备维护和保养,确保最终用户业务系统正常使用。对最终用户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一般性问题,必须提供7*24小时电话、网络等远程支持服务和咨询解答服务。
2)对设备及系统出现故障的,乙方应20分钟内到场进行排查,若2小时内无法排查故障的,应12小时内出具解决方案;对24小时内故障无法排除的,应48小时内提供备用设备。
3)在维保期限内乙方免费提供本项目系统的更新、升级等工作。”
******医院银医信息化项目采购合同-【第六条】付款方式中:“3.发票: 在接到甲方开具发票通知后,向甲方开具本次付款金额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。乙方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 5 个工作日内,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交至甲方。”修改为“3.发票: 在接到甲方开具发票通知后,向甲方开具相对应付款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,其中软件和接口费的税率为6%,硬件的税率为13%。乙方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 5 个工作日内,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交至甲方。”
******医院银医信息化项目采购合同-【第七条】知识产权中:“1.本协议项下产品中包含的专利权、商标权、著作权均归乙方所有,该产品仅供甲方使用和再次销售,未经乙方书面许可,甲方不得实施该产品中所包含的专利,不得使用该产品上的商标及著作权。未经乙方书面许可,甲方、任何第三方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,直接制造或使用该产品中包含的专利方法制造该产品,或者在其它产品上使用该产品上的商标和著作权。否则,属侵权行为,乙方将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。”修改为“1.乙方在本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知识产权,包括但不限于作品或软件著作权、发明专利、商业方法专利、实用新型专利、外观设计专利、专有技术,均归属甲方和最终用户所有;未经甲方书面同意,乙方不得应用于建设甲方之外的其他项目、不得转让或以其它任何形式处置上述知识产权。”
以上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,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,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,以本澄清内容为准。
联系人:高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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采购代理机构:******有限公司
2024年10月08日